公 告
晋江市龙湖镇润娴塑料制品厂(经营者:安堂生):
本委受理白华丽与你制品厂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1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工资7666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个月赔偿金11400元;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9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四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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