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华丽与晋江市龙湖镇润娴塑料制品厂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庭公告
时间:2026-03-04 11:07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市龙湖镇润娴塑料制品厂经营者:安堂生):

    本委受理白华丽与你制品厂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1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工资7666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个月赔偿金11400元;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49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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