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赖芬芬(第三人):
本委受理申请人林玉容与被申请人泉州俱仁药业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至2025年09月0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03月01日至2025年08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8643.6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811.28元;四、被申请人泉州俱仁药业有限公司、赖芬芬、张建青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07月01日至2025年08月31日期间的工资767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5日下午15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三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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