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晋江天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云红):
本委受理郑明兰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25日工作期间的工资1509.7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3月10日入职至2025年7月25日包括加班费、补偿金或赔偿金、年休假工资、补贴、社保及公积金差额补偿43061元,共计44590.7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02月26日上午10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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