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吉忠、庞佑琴、夏友谊等18人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圣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玉成、夏亮之劳动报酬一案——公告
时间:2026-01-15 16:31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湖南圣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

    本委受理申请人崔吉忠、庞佑琴、夏友谊等18人与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圣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玉成、夏亮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3242-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主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第三人进行调解,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3名申请人吴炎成、吴让兵、夏守益的仲裁请求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申请人二湖南圣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玉成、第三人夏亮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支付3名申请人吴炎成、吴让兵、夏守益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叁佰陆拾元壹角捌分¥117360.18),详见附件,若被申请人二湖南圣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玉成、第三人夏亮拖欠3名申请人吴炎成、吴让兵、夏守益工资的,则由被申请人一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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