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吉忠、庞佑琴、夏友谊等18人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圣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玉成、夏亮之劳动报酬一案——公告
时间:2026-01-15 16:31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湖南圣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

    本委受理申请人崔吉忠、庞佑琴、夏友谊等18人与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圣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玉成、夏亮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3242-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主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第三人进行调解,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就除吴炎成、吴让兵、夏守益外13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申请人二湖南圣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玉成、第三人夏亮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支付申请人崔吉忠等13人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贰佰伍拾陆元整¥213256.00),详见附件,若被申请人二湖南圣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玉成、第三人夏亮拖欠申请人崔吉忠等13人工资的,则由被申请人一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驳回2名申请人谢福清、庞佑琴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第三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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