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罗山雅宛餐饮店(法定代表人:曾友权):
本委受理沈重财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2930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晋江市罗山雅宛餐饮店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沈重财剩余工资合计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元整(¥38900.00)。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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