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晋江市梅岭添诚文化艺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全龙):
本委受理钟伊芊、田歌、卢婉玲等18名申请人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2744-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钟伊芊、田歌、卢婉玲等18名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24日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零壹拾叁元肆角(¥112013.40)。(详见附表)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钟伊芊、田歌、卢婉玲等18名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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