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希雅、田歌、程恩琴、张蕊、周家格格、王静义、廖显萍、许明珠、卢婉玲、王锶淇、周媛、钟伊芊与晋江市梅岭添诚文化艺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5-11-28 16:09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市梅岭添诚文化艺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全龙):

    委受理梁希雅、田歌、程恩琴、张蕊、周家格格、王静义、廖显萍、许明珠、卢婉玲、王锶淇、周媛、钟伊芊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2744-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12名申请人垫资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玖拾玖元整(10499.00),其中梁希雅1548元、田歌647.36元、程恩琴1103.44元、张蕊3634元、周家格格524元、王静义269.2元、廖显萍60元、许明珠586元、卢婉玲500元、王锶淇327元、周媛750元、钟伊芊550元。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十一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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