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湖南圣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
本委受理杨显琼、代少明、陶大茂、周贵生、陈建权、蒲元财、许建国、李月英、黄柏林、胡乾贵、任见、高贵华、王朝琼、龙之明、龙知云、赵汝桃、何远兵、代维维、杨荣、庞双飞、罗丽、陶俊、周盛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2627-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一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一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显琼、代少明、陶大茂、周贵生、陈建权、蒲元财、许建国、李月英、黄柏林、胡乾贵、任见、高贵华、王朝琼、龙之明、龙知云、赵汝桃、何远兵、代维维、杨荣、庞双飞、罗丽、陶俊、周盛被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肆佰柒拾捌元整(¥312478.00)。(详见附表)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杨显琼、代少明、陶大茂、周贵生、陈建权、蒲元财、许建国、李月英、黄柏林、胡乾贵、任见、高贵华、王朝琼、龙之明、龙知云、赵汝桃、何远兵、代维维、杨荣、庞双飞、罗丽、陶俊、周盛工资的,被申请人二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杨显琼、代少明、陶大茂、周贵生、陈建权、蒲元财、许建国、李月英、黄柏林、胡乾贵、任见、高贵华、王朝琼、龙之明、龙知云、赵汝桃、何远兵、代维维、杨荣、庞双飞、罗丽、陶俊、周盛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