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华与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之社会保险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5-08-26 15:25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

    本委受理李代华你公司之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175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代华与被申请人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1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代华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0196.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0元、护理费72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30000元,合计人民币陆万叁仟贰佰壹拾陆元捌角伍分(¥63216.85)。

    三、被申请人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申请人李代华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四、驳回申请人李代华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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