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福建步玛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逢林):
本委受理雷欢、王志平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雷欢拖欠的工资9000元、申请人王志平拖欠的工资12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雷欢2024年5月15日至9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200元、申请人王志平2024年8月30日至2025年4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700元;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雷欢补缴2024年4月15日至9月2日的社保、申请人王志平补缴2024年7月30日至2025年4月1日期间的社保;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雷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申请人王志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09月08日下午15:00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四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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