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日越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承基):
本委受理卿光红与你公司之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住院护理费1899元、交通费1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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