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玲与泉州市劦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之社会保险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5-06-20 16:45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市劦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

    本委受理黄晓玲你公司之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107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闽人社文〔2020〕93号)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黄晓玲与被申请人泉州市劦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5年4月2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泉州市劦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晓玲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7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1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30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302元,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叁佰柒拾肆元整(¥129374.00)。

    三、准许申请人黄晓玲撤回医疗费21199.89元、护理费7509.4元的仲裁请求。

    四、驳回申请人黄晓玲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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