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
本委受理张培禹、马红兵、代明奇、李长军、李长青、杜世魁、王兴超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109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代明奇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 18日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壹拾元整(¥3610.00)、申请人李长军 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26日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元整(¥3130.00)、申请人李长青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申请人杜世魁 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 12月17日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壹拾柒元整(¥10217.00)、申请人王兴超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26日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整(¥2910.00)、申请人张培禹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2月18日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申请人马红兵 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2月18日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二、驳回各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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