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陈埭镇允灏鞋面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永青):
本委受理吴婷、王婷、李小芬、杨小蝶与晋江市陈埭镇允灏鞋面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吴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292.00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吴婷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1月13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825.00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吴婷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1月13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38804.00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为申请人吴婷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吴婷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1月13日期间的工资5410.00元;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王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974.00元;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王婷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1月13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292.00元;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王婷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1月13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7474.00元;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王婷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王婷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1月13日期间的工资5353.00元;十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小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758.00元;十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小芬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1月13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473.00元;十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小芬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1月13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40288.00元;十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李小芬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十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小芬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1月13日期间的工资4917.00元;十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杨小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86.00元;十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杨小蝶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1月13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927.00元;十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杨小蝶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1月13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3200.00元;十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杨小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二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杨小蝶支付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1月13日期间的工资376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08月4日上午10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三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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