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川丫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梅):
本委受理陈公财与你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663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闽人社文〔2020〕93号),《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公财与被申请人泉州川丫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5年2月27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泉州川丫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公财医药费9890.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住院护理费10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5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01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元,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陆佰贰拾肆元玖角壹分(¥122624.91)。
三、驳回申请人陈公财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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