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青阳文亮鞋材厂(经营者:余亮):
本委受理吴军帅与晋江市青阳文亮鞋材厂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445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在2023年8月6日至2025年1月4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4日工作期间剩余工资1196.55元、2024年10月3日加班工资744.8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898.1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贰仟捌佰叁拾玖元伍角贰分(¥2839.52)。
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8月5日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叁拾肆元捌角叁分(¥23634.83)。
四、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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