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
本委受理朱剑锋与你公司之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7月份至2025年3月份的社保。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07月4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四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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