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市南门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伟权):
本委受理陈天福与泉州市南门外贸易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3日至2025年02月0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50.00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通知代通知金4750.00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03日至2025年02月06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4750.00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03日至2025年02月06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1747.00元;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03日至2025年02月06日期间的工资2200.00元;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委托服务费10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06月23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三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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