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陈埭镇英淇摄影店(经营者:吴李霸):
本委受理黄胜男与你摄影店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份至2025年1月15日工作期间工资5840.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15日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4619.4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06月20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四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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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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