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市正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正华):
本委受理谭玉诚与你公司之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1个月×5000元/月=5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差额40000元(8个月×5000元/月=40000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3459.77元(2024年9月至11月:13000元;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2日:5000元÷21.75元/月×2天=459.77元)。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应休的年休假工资3448.28元(5000元÷21.75元/月×5天×300%)。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5000元。七、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2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10000元及缴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若无法补缴裁令被申请人以现金支付给申请人其应承担的上述费用10000元。八、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配合办理档案等转移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06月16日下午15时2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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