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珍友与晋江兴益汽配有限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公告
时间:2025-04-16 11:09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兴益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阿三):

    本委受理黄珍友晋江兴益汽配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460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住院护理费34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27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946元、扣除1535元,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肆佰壹拾玖元整(¥133419.00)。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月向申请人支付伤残津贴人民币肆仟零陆拾玖元伍角(¥4069.50),支付期限自2024年8月19日起至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日止,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十六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