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澜外品牌管理(福建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煜:
本委受理王禹清、黄国峰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258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国峰工资45053.8元、差旅费1857.04元共计人民币肆万陆仟玖佰壹拾元捌角肆分(¥46910.84)。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禹清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叁拾柒元贰角玖分(¥32737.29)。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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