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珊宝、杨朝凤与晋江晟大豪贸易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5-04-22 11:13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晟大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俊恒):

    委受理蔡珊宝、杨朝凤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51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蔡珊宝与被申请人2023年8月29日至2025年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杨朝凤与被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珊宝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16日工资12597元、年底十三薪5000元,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玖拾柒元整(¥17597.00)。

    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朝凤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18日工资12466元、年底十三薪5000元,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陆拾陆元整(¥17466.00)。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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