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与河北倍通物流有限公司之劳动合同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5-04-22 11:12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河北倍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新素):

    委受理刘飞你公司之劳动合同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124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2月17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5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玖拾捌元整(¥28598.00)。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为准。

    四、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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