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立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燕燕):
本委受理魏红敏与泉州立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之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6日至2025年0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02月16日至2025年03月2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06月12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三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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