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美霞、许莲叶与泉州市美人汪贸易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公告
时间:2025-03-18 15:58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市美人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立荟):

    本委受理魏美霞、许莲叶与泉州市美人汪贸易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3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魏美霞支付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10500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魏美霞支付报销费用780.00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许莲叶支付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240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0429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十八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