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帅与晋江市青阳文亮鞋材厂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公告
时间:2025-03-18 15:57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市青阳文亮鞋材厂(经营者余亮):

    本委受理吴军帅与晋江市青阳文亮鞋材厂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22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1日至2025年01月0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01日至2025年01月31日期间的工资6396.10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09月01日至2024年0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180.00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08月01日至2025年01月04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56658.62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08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544.8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0425日上午10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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