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东石镇奎安机械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杨元芽):
本委受理李泽俊、许长久、易明清、李远六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一、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易明清2024年3月25日至2025年1月20日剩余工资41200元。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得俊2024年3月24日至2025年1月20日剩余工资38000元。
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许长久2024年3月24日至2025年1月20日剩余工资21000元。
四、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远六2024年3月24日至2025年1月20日剩余工资17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五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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