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忠与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公告
时间:2025-03-10 17:17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聪)

    本委受理王宝忠与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13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全部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