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福建省榕霞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汉):
本委受理王西林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至2023年10月剩余工资112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五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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