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陈埭镇晖娇绣花厂(经营者:廖姣勤):
本委受理张伯揪与晋江市陈埭镇晖娇绣花厂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02月01日至2025年01月11日期间的工资7540.00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讨薪产生的车费500.00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误工赔偿2860.00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800.00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08月24日至2024年01月26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370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04月21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三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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