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勤、潘翠兰、周小琴、罗尚文与晋江市池店镇丰霆鞋材辅料加工厂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公告
时间:2025-03-11 16:52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市池店镇丰霆鞋材辅料加工厂经营者:王瑞华)

    本委受理王朝勤、潘翠兰、周小琴、罗尚文与晋江市池店镇丰霆鞋材辅料加工厂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138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4名申请人2023年工作期间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玖拾柒元整(¥51697.00)(其中王朝勤5782元、潘翠兰10415元、周小琴9500元、罗尚文26000元)。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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