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长青与晋江市共创装饰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公告
时间:2025-03-06 16:39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市共创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碧珍):

    本委受理胡长青与晋江市共创装饰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156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全部仲裁请求。

    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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