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海鼎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祥明):
本委受理柯良勇、邱豪、全辉龙、陈琴、全辉文与晋江海鼎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2448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3名申请人工作期间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元整(¥32800.00)(其中陈琴12400元、全辉龙11200元、全辉文9200元)。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全辉文、全辉龙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为准。
三、驳回3名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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