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与何俊波之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4-11-11 16:05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何俊波

    委受理福建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你之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1708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十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