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何俊波:
本委受理福建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与你之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1708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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