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会松与深圳朗泽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 公告(裁决)
时间:2024-05-06 15:38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朗泽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存孝):

    本委受理罗会松你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15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门诊医疗费3895.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住院护理费7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4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1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07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71元,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陆角玖分(¥123625.69)。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30日解除。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为准。

    四、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它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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