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陈文、叶绍荣、范岩斌与晋江市梅岭沃之格家具店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公告(裁决)
时间:2024-04-22 16:09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市梅岭沃之格家具店(经营者:江霞):

    本委受理陈文、叶绍荣、范岩斌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184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3名申请人工资和提成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玖拾壹元整(¥26291.00)(其中陈文12830元、叶绍荣6738元、范岩斌6723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3名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肆万贰仟肆佰壹拾肆元整(¥42414.00)(其中陈文15460元、叶绍荣4655元、范岩斌22299元)。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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