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李春与晋江市龙湖镇优英酷服装厂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公告(裁决)
时间:2024-04-13 16:08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市龙湖镇优英酷服装厂(经营者:钟科):

    本委受理李春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24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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