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鸿派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华):
本委受理张义花与你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9200元、住院伙食护理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经济费用2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30日下午16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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