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市金雕匠心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云雷):
本委受理苏大建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7月25日拖欠的工资总计18544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总计3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7日下午16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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