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颍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丽治):
本委受理许苑妮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13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一、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7月31日工作期间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二、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伍拾伍元整(¥25655.00)。
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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