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福建省卿听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怡卿):
本委受理陈威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所欠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剩余工资加补贴10353元加年终奖59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加班费共561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劳动法》规定辞退申请人经济赔偿金半个月工资425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辞退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经济赔偿金一个月工资8500元;五、公司补交过去五个月期间的五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6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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