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兰、邓日发、卓绍钗等10人与晋江同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4-03-20 09:52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同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杰):

    本委受理刘爱兰、邓日发、卓绍钗等10人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121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10名申请人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玖万零贰佰贰拾捌元整(90228.00)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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