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华、胡九生、夏君与依维速(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庭公告
时间:2024-03-20 09:50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维速(福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裕):

    本委受理陈建华、胡九生、夏君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22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胡九生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作期间剩余工资55000元;要求申请人借款给庄燕鸿现金14500元归还;已发工资17000元和鞋子抽成16080元;合计应发工资7558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建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作期间剩余工资4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夏君2023年7月1日至7月30日工作期间剩余工资7000元。四、被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申请人胡九生151160元、申请人陈建华80000元、申请人夏君14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0507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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