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厦门汉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祥存):
本委受理唐锡平与你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3﹞2227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费4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2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5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7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79元,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壹佰陆拾捌元整(¥103168.00)。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三、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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