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财强):
本委受理周俊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3﹞1863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2896.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住院护理费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元,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叁佰伍拾陆元捌角玖分(¥159356.89)。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三、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