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陈埭镇敏辉鞋面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敏):
本委受理李华东、冯清香、谢福生、刘华美与被申请人晋江市陈埭镇敏辉鞋面加工厂之劳动报酬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3]112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厂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4名申请人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零玖元整(¥19309.00),其中李华东3514元、刘华美7149元、冯清香6917元、谢福生1729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