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杰铭、苏群阳与海厦通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3-02-03 15:20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厦通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长英):

    本委受理韩杰铭、苏群阳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2]146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一、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名申请人202241日至618日工资(包含20225月份提成)共计人民币叁万肆仟贰佰伍拾陆元玖角(¥34256.90),其中韩杰铭17128.45元,苏群阳17128.45元。二、你公司与申请人韩杰铭、苏群阳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为准。三、驳回申请人韩杰铭、苏群阳主张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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