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本委受理张云开、於勇、杨丽玲、王永琴、王斌斌、王国川、杨贵芬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2]733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7名申请人张云开18400元、於勇11434元、杨丽玲10360元、王永琴11700元、王斌斌11700元、王国川14700元、杨贵芬11700元,共计人民币89994元。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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